南谯区统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

    发布时间:2022-11-11 15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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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,确保统计部门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、规范性和一致性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92号)和南谯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        第一条 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、协调建立健全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,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。
        第二条 南谯区统计局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。
        第三条 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,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。
        (一)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。
        (二)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,发布政府信息。
        (三)书面回复不同意的,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。经沟通协调,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,报同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。
        第四条 根据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重大事项等政府信息,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。未经批准的,不得发布。
        第五条 本制度由南谯区统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        第六条 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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